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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 伦 贝 尔 市 知 识 产 权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登 录 注 册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机 构 介 绍 公 共 服 务 服 务 指 南 专 利 导 航 专 利 交 易 知 识 产 权 贯 标 托 管 服 务 “ 一 站 式 ” 服 务 查 询 服 务 专 利 商 标 申 请 专 利 预 审 教 育 培 训 数 据 统 计 品 牌 建 设 知 产 互 动 维 权 援 助 纠 纷 调 解 我 要 咨 询 投 诉 举 报 维 权 援 助 专 家 智 库 成 果 转 化 资 讯 中 心 通 知 公 告 工 作 信 息 政 策 法 规 资 料 下 载 维 权 援 助 投 诉 举 报 纠 纷 调 解 其 他 2 4 2 0 2 5 0 9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呼 伦 贝 尔 通 知 公 告 / 工 作 信 息 / 政 策 法 规 更 多 > 更 多 > 更 多 > 1 4 2 0 2 5 0 7 【 长 期 置 顶 】 关 于 征 集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和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问 题 线 索 的 通 告 关 于 征 集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和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问 题 线 索 的 通 告 为 切 实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和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, 依 法 打 击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和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违 法 犯 罪 , 积 极 营 造 良 好 营 商 环 境 ,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安 局 、 呼 伦 贝 尔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( 知 识 产 权 局 ) 从 即 日 起 面 向 社 会 各 界 公 开 征 集 相 关 违 法 问 题 线 索 。 有 关 事 项 通 告 如 下 : 一 、 线 索 征 集 范 围 ( 一 ) 商 标 侵 权 类 :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的 许 可 , 在 同 一 种 商 品 上 使 用 与 其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近 似 的 商 标 ;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的 许 可 , 在 类 似 商 品 上 使 用 与 其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近 似 的 商 标 , 容 易 导 致 混 淆 的 ; 销 售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商 品 ; 伪 造 、 擅 自 制 造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或 者 销 售 伪 造 、 擅 自 制 造 的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;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同 意 , 更 换 其 注 册 商 标 并 将 该 更 换 商 标 的 商 品 又 投 入 市 场 的 ; 故 意 为 侵 犯 他 人 商 标 专 用 权 行 为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, 帮 助 他 人 实 施 侵 犯 商 标 专 用 权 行 为 ; 给 他 人 的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造 成 其 他 损 害 的 。 ( 二 ) 专 利 侵 权 类 : 假 冒 专 利 , 在 未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产 品 或 者 产 品 包 装 上 标 注 专 利 标 识 , 在 专 利 权 被 宣 告 无 效 后 或 者 终 止 后 继 续 在 产 品 或 者 产 品 包 装 上 标 注 专 利 标 识 ,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在 产 品 或 者 产 品 包 装 上 标 注 他 人 的 专 利 号 ; 销 售 以 上 所 述 产 品 的 ; 伪 造 或 者 变 造 专 利 证 书 、 专 利 文 件 或 者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等 。 ( 三 ) 地 理 标 志 侵 权 类 : 在 产 地 范 围 外 的 相 同 或 者 类 似 产 品 上 使 用 受 保 护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名 称 的 ; 在 产 地 范 围 外 的 相 同 或 者 类 似 产 品 上 使 用 与 受 保 护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名 称 相 似 的 名 称 , 误 导 公 众 的 ; 将 受 保 护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名 称 用 于 产 地 范 围 外 的 相 同 或 者 类 似 产 品 上 , 即 使 已 标 明 真 实 产 地 , 或 者 使 用 翻 译 名 称 , 或 者 伴 有 如 “ 种 ” “ 型 ” “ 式 ” “ 类 ” “ 风 格 ” 等 表 述 的 ; 在 产 品 上 冒 用 地 理 标 志 专 用 标 志 的 ; 销 售 上 述 产 品 的 ; 伪 造 地 理 标 志 专 用 标 志 等 。 ( 四 ) 著 作 权 侵 权 类 :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, 复 制 、 发 行 、 表 演 、 放 映 、 广 播 、 汇 编 、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其 作 品 ; 出 版 他 人 享 有 专 有 出 版 权 的 图 书 ; 未 经 表 演 者 许 可 , 复 制 、 发 行 录 有 其 表 演 的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, 或 者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其 表 演 ; 未 经 录 音 录 像 制 作 者 许 可 , 复 制 、 发 行 、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其 制 作 的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; 未 经 许 可 , 播 放 或 者 复 制 广 播 节 目 、 电 视 节 目 ;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人 许 可 , 故 意 避 开 或 者 破 坏 权 利 人 为 其 作 品 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等 采 取 的 保 护 著 作 权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的 技 术 措 施 。 ( 五 ) 商 业 秘 密 侵 权 类 : 以 盗 窃 、 贿 赂 、 欺 诈 、 胁 迫 、 电 子 侵 入 或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权 利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; 披 露 、 使 用 或 者 允 许 他 人 使 用 以 前 项 手 段 获 取 的 权 利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;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或 者 违 反 权 利 人 有 关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的 要 求 , 披 露 、 使 用 或 者 允 许 他 人 使 用 其 所 掌 握 的 商 业 秘 密 ; 教 唆 、 引 诱 、 帮 助 他 人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或 者 违 反 权 利 人 有 关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的 要 求 , 获 取 、 披 露 、 使 用 或 者 允 许 他 人 使 用 权 利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。 ( 六 )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: 涉 及 特 殊 标 志 、 官 方 标 志 等 知 识 产 权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,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。 二 、 提 供 线 索 要 求 ( 一 ) 线 索 应 尽 量 详 细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发 生 的 时 间 、 地 点 、 涉 及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、 违 法 犯 罪 主 体 的 相 关 信 息 ( 如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联 系 方 式 等 ) , 以 及 能 够 证 明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( 如 照 片 、 视 频 、 合 同 、 发 票 等 ) 。 ( 二 ) 举 报 人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线 索 的 真 实 性 和 可 靠 性 , 不 得 故 意 捏 造 事 实 或 者 诬 告 陷 害 他 人 。 对 于 提 供 虚 假 线 索 或 恶 意 举 报 的 , 将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。 ( 三 ) 请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, 以 便 相 关 部 门 在 需 要 时 进 一 步 核 实 线 索 情 况 及 反 馈 处 理 结 果 。 三 、 线 索 征 集 时 间 自 通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。 四 、 线 索 举 报 途 径 ( 一 ) 电 话 举 报 涉 及 违 法 犯 罪 线 索 请 拨 打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安 局 环 境 资 源 和 食 品 药 品 犯 罪 侦 查 支 队 ( 知 识 产 权 犯 罪 侦 查 支 队 ) 电 话 : 0 4 7 0 — 8 2 9 5 5 2 0 , 各 旗 市 区 群 众 和 市 场 主 体 可 直 接 拨 打 1 1 0 报 警 电 话 。 涉 及 商 标 、 专 利 等 违 法 线 索 请 拨 打 呼 伦 贝 尔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( 知 识 产 权 局 ) 电 话 : 0 4 7 0 — 8 6 6 8 0 2 8 ,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1 2 3 4 5 、 1 2 3 1 5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。 ( 二 ) 邮 箱 举 报 发 送 邮 件 至 h l b e h s y z d @ 1 6 3 . c o m (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安 局 ) 或 h l b e z s c q @ 1 6 3 . c o m ( 呼 伦 贝 尔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) , 邮 件 主 题 请 注 明 “ 知 识 产 权 违 法 犯 罪 线 索 举 报 ” 。 ( 三 ) 现 场 举 报 可 前 往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安 局 环 食 药 侦 支 队 、 呼 伦 贝 尔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( 知 识 产 权 局 ) 以 及 各 旗 市 区 公 安 局 环 食 药 侦 大 队 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进 行 现 场 举 报 。 五 、 线 索 征 集 说 明 请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积 极 提 供 违 法 问 题 线 索 , 公 安 机 关 和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将 对 举 报 人 信 息 进 行 严 格 保 密 , 对 于 经 查 证 后 立 案 侦 查 的 举 报 线 索 , 将 根 据 相 关 线 索 举 报 奖 励 办 法 针 对 涉 案 价 值 或 数 量 予 以 奖 励 。 欢 迎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、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和 社 会 各 界 积 极 参 与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, 踊 跃 举 报 知 识 产 权 违 法 问 题 线 索 。 让 我 们 共 同 努 力 , 营 造 良 好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环 境 , 为 推 动 我 市 经 济 高 质 量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支 撑 。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安 局 呼 伦 贝 尔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呼 伦 贝 尔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2 0 2 5 年 7 月 1 0 日 ( 来 源 : 呼 伦 贝 尔 新 闻 ) 0 7 2 0 2 5 1 1 【 工 作 信 息 】 呼 伦 贝 尔 市 探 索 “ 三 位 一 体 ”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助 力 区 域 知 识 产 权 发 展 为 在 “ 十 五 五 ” 时 期 逐 步 构 建 符 合 地 区 实 际 的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体 系 , 呼 伦 贝 尔 市 积 极 探 索 “ 政 治 引 领 、 专 业 赋 能 、 实 践 锻 炼 ” 三 位 一 体 育 人 路 径 , 通 过 深 化 政 校 合 作 、 整 合 资 源 优 势 , 推 动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培 养 与 区 域 产 业 发 展 深 度 融 合 , 为 北 疆 高 质 量 发 展 提 供 人 才 支 撑 。 立 足 实 际 , 优 化 人 才 培 养 布 局 呼 伦 贝 尔 市 结 合 地 区 发 展 特 点 , 将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培 养 作 为 服 务 地 方 经 济 的 重 要 抓 手 。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与 呼 伦 贝 尔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共 建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, 着 力 打 造 集 教 学 、 实 践 与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育 人 平 台 。 通 过 推 动 知 识 产 权 教 育 与 学 科 专 业 有 机 融 合 , 强 化 人 才 培 养 的 针 对 性 与 实 用 性 , 为 本 地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积 蓄 后 备 力 量 , 实 现 人 才 供 给 与 产 业 需 求 的 精 准 对 接 。 促 进 人 才 培 养 与 区 域 发 展 需 求 相 衔 接 。 课 程 赋 能 , 创 新 思 政 融 合 机 制 基 地 围 绕 育 人 实 效 , 构 建 多 层 次 培 养 体 系 : 价 值 引 导 层 面 , 将 “ 呼 伦 贝 尔 大 草 原 ” 品 牌 文 化 和 “ 蒙 字 标 ” 认 证 体 系 融 入 思 政 教 育 , 增 强 学 生 保 护 地 方 特 色 品 牌 的 认 同 感 与 责 任 感 ; 专 业 培 养 层 面 , 系 统 讲 授 知 识 产 权 全 链 条 知 识 , 结 合 典 型 案 例 教 学 ,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“ 人 人 可 创 新 ” 的 理 念 与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自 觉 意 识 ; 实 践 锻 炼 层 面 , 依 托 校 企 协 作 平 台 , 组 织 学 生 参 与 本 土 品 牌 推 广 与 标 准 建 设 , 促 进 理 论 知 识 向 实 践 能 力 转 化 。 功 能 拓 展 , 推 动 实 务 资 源 进 课 堂 呼 伦 贝 尔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心 依 托 市 校 共 建 平 台 , 主 动 送 教 入 校 , 选 派 业 务 骨 干 走 进 思 政 课 堂 , 围 绕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、 区 域 品 牌 建 设 等 实 际 案 例 , 将 一 线 经 验 转 化 为 教 学 资 源 。 通 过 讲 述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真 实 故 事 , 帮 助 学 生 理 解 其 在 区 域 发 展 中 的 现 实 价 值 , 实 现 实 务 工 作 与 思 政 教 育 的 良 性 互 动 。 呼 伦 贝 尔 市 通 过 构 建 符 合 地 区 实 际 的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, 正 逐 步 夯 实 区 域 创 新 发 展 的 人 才 基 础 。 这 一 探 索 , 不 仅 为 “ 十 五 五 ” 时 期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提 供 了 有 力 支 撑 , 也 为 北 疆 高 质 量 发 展 注 入 了 新 的 活 力 。 ( 供 稿 人 : 陈 蕾 ) 0 7 2 0 2 5 1 1 【 工 作 信 息 】 从 “ 诉 累 ” 到 “ 速 解 ” : 构 建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新 生 态 一 、 案 例 背 景 为 深 入 贯 彻 《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》 《 知 识 产 权 强 国 建 设 纲 要 ( 2 0 2 1 — 2 0 3 5 年 ) 》 及 自 治 区 关 于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决 策 部 署 , 呼 伦 贝 尔 市 聚 焦 经 营 主 体 在 创 新 发 展 过 程 中 反 映 突 出 的 “ 周 期 长 、 成 本 高 、 程 序 繁 ” 等 问 题 , 针 对 以 往 存 在 的 调 解 渠 道 不 畅 、 基 层 服 务 覆 盖 不 足 、 司 法 与 行 政 衔 接 不 顺 等 体 制 机 制 障 碍 , 自 2 0 2 5 年 起 , 创 新 构 建 了 “ 制 度 保 障 + 全 域 覆 盖 + 诉 调 联 动 + 精 准 赋 能 ” 四 位 一 体 的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机 制 。 该 机 制 以 提 升 经 营 主 体 满 意 度 和 获 得 感 为 核 心 目 标 , 通 过 系 统 性 改 革 切 实 打 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“ 最 后 一 公 里 ” , 为 激 发 全 社 会 创 新 活 力 、 营 造 法 治 化 、 便 利 化 的 一 流 营 商 环 境 提 供 了 重 要 支 撑 。 二 、 创 新 做 法 及 成 效 ( 一 ) 强 化 顶 层 设 计 , 筑 牢 制 度 根 基 坚 持 制 度 建 设 先 行 , 率 先 制 定 出 台 《 呼 伦 贝 尔 市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规 则 》 《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案 件 办 理 流 程 》 等 专 项 制 度 文 件 , 清 晰 界 定 调 解 范 围 、 细 化 工 作 程 序 、 明 确 部 门 职 责 、 强 化 保 障 措 施 , 确 保 调 解 工 作 各 个 环 节 有 章 可 循 、 有 规 可 依 。 成 立 由 呼 伦 贝 尔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( 知 识 产 权 局 ) 牵 头 的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, 有 效 整 合 司 法 、 文 旅 、 农 牧 等 关 键 部 门 资 源 与 职 能 , 建 立 “ 定 期 会 商 、 信 息 共 享 、 联 合 处 置 ” 的 多 部 门 协 同 工 作 机 制 , 形 成 齐 抓 共 管 、 联 动 响 应 的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化 解 工 作 格 局 。 同 时 , 系 统 规 范 5 大 类 工 作 标 准 , 统 一 设 计 1 0 种 标 准 化 文 书 模 板 , 全 面 提 升 调 解 工 作 专 业 化 、 规 范 化 水 平 。 ( 二 ) 织 密 服 务 网 络 , 构 建 多 元 格 局 建 立 从 案 件 受 理 、 证 据 调 查 、 调 解 协 商 到 协 议 签 署 、 履 行 跟 踪 的 全 流 程 闭 环 管 理 机 制 , 确 保 每 起 纠 纷 得 到 规 范 、 高 效 处 置 。 特 别 是 在 基 层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上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, 在 全 市 1 3 个 旗 市 区 实 现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站 ( 联 系 点 ) 全 覆 盖 , 将 调 解 服 务 延 伸 至 最 基 层 , 有 效 解 决 基 层 知 识 产 权 调 解 服 务 “ 空 白 ” 问 题 。 这 一 创 新 举 措 使 经 营 主 体 能 够 实 现 “ 就 近 申 请 、 就 地 化 解 ” 纠 纷 , 极 大 提 升 了 服 务 便 利 度 。 深 化 府 院 联 动 , 与 海 拉 尔 区 人 民 法 院 签 署 联 动 化 解 实 施 办 法 , 挂 牌 设 立 “ 呼 伦 贝 尔 市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驻 法 院 调 解 工 作 站 ” , 确 立 “ 调 解 优 先 、 司 法 保 障 ” 的 解 纷 模 式 , 实 现 诉 讼 与 调 解 的 无 缝 衔 接 与 良 性 互 动 。 ( 三 ) 注 重 能 力 建 设 , 提 升 服 务 效 能 采 取 “ 宣 传 + 指 导 ” 双 轮 驱 动 策 略 , 持 续 面 向 各 旗 市 区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及 广 大 经 营 主 体 开 展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宣 传 活 动 , 累 计 发 放 宣 传 材 料 3 0 0 0 余 份 , 有 效 提 升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意 识 和 维 权 能 力 。 通 过 下 发 全 流 程 模 板 、 组 织 现 场 指 导 、 开 展 线 上 答 疑 等 多 种 方 式 , 累 计 指 导 基 层 成 功 调 解 案 件 1 7 件 , 显 著 提 升 基 层 调 解 队 伍 业 务 素 质 和 实 战 能 力 。 这 种 “ 传 帮 带 ” 的 培 育 模 式 , 为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工 作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奠 定 了 坚 实 基 础 。 ( 四 ) 凸 显 工 作 成 效 ,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通 过 机 制 创 新 , 纠 纷 平 均 化 解 周 期 从 以 往 诉 讼 程 序 所 需 的 3 至 6 个 月 大 幅 压 缩 至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, 维 权 效 率 提 升 超 过 8 0 % 。 调 解 服 务 全 程 免 费 , 累 计 为 相 对 人 节 省 律 师 费 、 诉 讼 费 等 直 接 维 权 成 本 超 过 2 0 0 万 元 。 截 至 目 前 , 调 解 委 员 会 共 接 收 调 解 案 件 4 3 件 , 累 计 受 理 案 件 争 议 总 额 2 8 2 . 7 万 元 , 并 已 成 功 调 处 8 1 . 6 万 元 。 通 过 调 解 促 成 和 解 , 助 力 权 利 人 快 速 实 现 权 益 , 同 时 避 免 被 控 方 陷 入 诉 累 , 实 现 了 维 权 效 率 与 纠 纷 化 解 效 果 的 统 一 。 三 、 经 验 启 示 该 案 例 中 , 健 全 的 制 度 体 系 是 规 范 运 行 的 基 础 , 全 域 覆 盖 的 基 层 网 络 是 提 升 服 务 可 达 性 的 关 键 , 高 效 的 诉 调 对 接 机 制 是 提 升 解 纷 效 能 的 核 心 。 通 过 系 统 化 构 建 “ 预 防 为 主 、 调 解 优 先 、 多 元 共 治 ” 的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机 制 , 有 效 破 解 维 权 难 题 , 为 经 营 主 体 创 新 发 展 提 供 法 治 保 障 。 这 一 创 新 实 践 形 成 了 可 复 制 、 可 推 广 的 工 作 模 式 , 为 全 市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和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提 供 了 重 要 借 鉴 。 ( 供 稿 人 : 陈 蕾 ) 2 4 2 0 2 5 0 9 【 工 作 信 息 】 呼 伦 贝 尔 构 建 “ 行 政 + 司 法 + 调 解 ”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新 格 局 2 0 2 5 年 9 月 2 3 日 上 午 , 呼 伦 贝 尔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与 海 拉 尔 区 人 民 法 院 联 合 召 开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联 动 化 解 座 谈 会 , 标 志 着 呼 伦 贝 尔 市 “ 行 政 + 司 法 + 调 解 ” 多 元 协 同 保 护 体 系 正 式 落 地 。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副 局 长 王 治 家 、 市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副 局 长 刘 志 刚 、 海 拉 尔 区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李 鑫 、 市 市 场 安 全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(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心 ) 副 主 任 黄 蕊 、 市 非 诉 纠 纷 调 处 中 心 主 任 李 营 楠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齐 聚 现 场 , 共 同 见 证 机 制 创 新 时 刻 。 一 、 开 场 明 旨 : 凝 聚 多 方 协 同 共 识 会 议 由 海 拉 尔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庭 庭 长 庄 殿 秋 主 持 , 他 逐 一 介 绍 参 会 领 导 与 工 作 人 员 , 强 调 本 次 会 议 旨 在 通 过 签 约 与 揭 牌 “ 双 仪 式 ” , 搭 建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高 效 化 解 平 台 , 破 解 以 往 “ 单 打 独 斗 ” 的 治 理 难 题 , 为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注 入 多 元 解 纷 新 动 能 。 二 、 领 导 致 辞 : 锚 定 保 护 工 作 方 向 ( 一 ) 行 政 主 导 : 构 建 全 链 条 协 同 体 系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副 局 长 王 治 家 对 各 单 位 支 持 表 示 感 谢 , 指 出 诉 调 对 接 是 构 建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体 系 的 关 键 抓 手 , 工 作 站 的 设 立 , 是 我 市 落 实 国 家 关 于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协 同 保 护 部 署 的 具 体 举 措 , 旨 在 实 现 纠 纷 调 解 与 司 法 保 护 高 效 衔 接 , 构 建 知 识 产 权 “ 快 保 护 ” 格 局 , 他 明 确 三 大 工 作 方 向 : 一 是 健 全 协 同 机 制 ,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与 法 院 要 打 通 工 作 节 点 , 优 化 “ 诉 调 对 接 、 纠 纷 调 解 、 司 法 确 认 ” 全 流 程 衔 接 ; 二 是 强 化 能 力 建 设 , 加 大 调 解 员 培 训 力 度 , 提 升 纠 纷 调 解 成 功 率 , 切 实 降 低 相 对 人 维 权 成 本 ; 三 是 扩 大 宣 传 覆 盖 , 通 过 典 型 案 例 解 读 等 方 式 , 增 强 公 众 对 调 解 工 作 的 认 知 度 与 信 任 度 , 引 导 社 会 各 界 预 判 纠 纷 解 决 路 径 , 共 同 营 造 尊 重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治 环 境 。 ( 二 ) 司 法 保 障 : 筑 牢 最 后 防 线 与 前 端 引 导 海 拉 尔 区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李 鑫 强 调 , 四 部 门 联 动 搭 建 起 实 践 平 台 , 将 通 过 行 政 干 预 从 源 头 遏 制 侵 权 行 为 。 她 提 出 三 点 要 求 : 一 是 宣 传 精 准 下 沉 , 从 面 向 大 众 转 向 聚 焦 案 件 频 发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, 实 现 风 险 预 警 “ 点 对 点 ” ; 二 是 赋 能 调 解 实 践 , 以 法 院 专 业 优 势 为 支 撑 , 助 力 调 解 员 提 升 实 战 能 力 ; 三 是 明 晰 权 责 边 界 , 强 化 行 政 调 解 、 人 民 调 解 与 行 政 执 法 的 前 端 作 用 , 法 院 全 力 做 好 司 法 兜 底 保 障 。 ( 三 ) 多 方 响 应 : 凝 聚 联 动 合 力 市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副 局 长 刘 志 刚 、 市 非 诉 纠 纷 调 处 中 心 主 任 李 营 楠 均 表 示 , 将 主 动 融 入 协 同 体 系 , 全 力 配 合 各 项 工 作 , 形 成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“ 一 盘 棋 ” 格 局 。 三 、 签 约 定 规 : 破 解 纠 纷 化 解 堵 点 在 全 场 见 证 下 ,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副 局 长 王 治 家 与 海 拉 尔 区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李 鑫 共 同 签 署 《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案 件 联 动 化 解 实 施 办 法 》 。 该 办 法 明 确 了 案 件 移 送 标 准 、 调 解 流 程 规 范 与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, 为 纠 纷 快 速 化 解 提 供 制 度 遵 循 , 有 望 大 幅 缩 短 处 理 周 期 、 降 低 维 权 成 本 。 四 、 揭 牌 落 地 : 打 造 就 近 化 解 阵 地 随 后 , 王 治 家 副 局 长 与 李 鑫 副 院 长 在 海 拉 尔 区 人 民 法 院 立 案 庭 一 楼 诉 调 中 心 为 “ 呼 伦 贝 尔 市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驻 法 院 调 解 工 作 站 ” 揭 牌 。 据 了 解 , 市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依 托 市 市 场 安 全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(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心 ) 设 立 , 已 成 功 调 解 案 件 1 5 件 。 下 一 步 , 中 心 将 与 法 院 深 化 案 件 对 接 与 信 息 共 享 , 实 现 “ 专 业 调 解 + 司 法 确 认 ” 高 效 联 动 。 此 次 签 约 与 揭 牌 标 志 着 呼 伦 贝 尔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从 “ 单 线 作 战 ” 迈 入 “ 多 维 协 同 ” 新 阶 段 。 通 过 行 政 与 司 法 联 动 、 多 部 门 协 作 , 呼 伦 贝 尔 市 市 场 安 全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(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心 ) 将 进 一 步 织 密 保 护 网 络 , 为 创 新 主 体 保 驾 护 航 , 为 高 质 量 发 展 注 入 新 动 能 。 供 稿 : 高 艺 雯 0 7 2 0 2 5 1 1 呼 伦 贝 尔 市 探 索 “ 三 位 一 体 ”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助 力 区 域 知 识 产 权 发 展 为 在 “ 十 五 五 ” 时 期 逐 步 构 建 符 合 地 区 实 际 的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体 系 , 呼 伦 贝 尔 市 积 极 探 索 “ 政 治 引 领 、 专 业 赋 能 、 实 践 锻 炼 ” 三 位 一 体 育 人 路 径 , 通 过 深 化 政 校 合 作 、 整 合 资 源 优 势 , 推 动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培 养 与 区 域 产 业 发 展 深 度 融 合 , 为 北 疆 高 质 量 发 展 提 供 人 才 支 撑 。 立 足 实 际 , 优 化 人 才 培 养 布 局 呼 伦 贝 尔 市 结 合 地 区 发 展 特 点 , 将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培 养 作 为 服 务 地 方 经 济 的 重 要 抓 手 。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与 呼 伦 贝 尔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共 建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, 着 力 打 造 集 教 学 、 实 践 与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育 人 平 台 。 通 过 推 动 知 识 产 权 教 育 与 学 科 专 业 有 机 融 合 , 强 化 人 才 培 养 的 针 对 性 与 实 用 性 , 为 本 地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积 蓄 后 备 力 量 , 实 现 人 才 供 给 与 产 业 需 求 的 精 准 对 接 。 促 进 人 才 培 养 与 区 域 发 展 需 求 相 衔 接 。 课 程 赋 能 , 创 新 思 政 融 合 机 制 基 地 围 绕 育 人 实 效 , 构 建 多 层 次 培 养 体 系 : 价 值 引 导 层 面 , 将 “ 呼 伦 贝 尔 大 草 原 ” 品 牌 文 化 和 “ 蒙 字 标 ” 认 证 体 系 融 入 思 政 教 育 , 增 强 学 生 保 护 地 方 特 色 品 牌 的 认 同 感 与 责 任 感 ; 专 业 培 养 层 面 , 系 统 讲 授 知 识 产 权 全 链 条 知 识 , 结 合 典 型 案 例 教 学 ,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“ 人 人 可 创 新 ” 的 理 念 与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自 觉 意 识 ; 实 践 锻 炼 层 面 , 依 托 校 企 协 作 平 台 , 组 织 学 生 参 与 本 土 品 牌 推 广 与 标 准 建 设 , 促 进 理 论 知 识 向 实 践 能 力 转 化 。 功 能 拓 展 , 推 动 实 务 资 源 进 课 堂 呼 伦 贝 尔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心 依 托 市 校 共 建 平 台 , 主 动 送 教 入 校 , 选 派 业 务 骨 干 走 进 思 政 课 堂 , 围 绕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、 区 域 品 牌 建 设 等 实 际 案 例 , 将 一 线 经 验 转 化 为 教 学 资 源 。 通 过 讲 述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真 实 故 事 , 帮 助 学 生 理 解 其 在 区 域 发 展 中 的 现 实 价 值 , 实 现 实 务 工 作 与 思 政 教 育 的 良 性 互 动 。 呼 伦 贝 尔 市 通 过 构 建 符 合 地 区 实 际 的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, 正 逐 步 夯 实 区 域 创 新 发 展 的 人 才 基 础 。 这 一 探 索 , 不 仅 为 “ 十 五 五 ” 时 期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提 供 了 有 力 支 撑 , 也 为 北 疆 高 质 量 发 展 注 入 了 新 的 活 力 。 ( 供 稿 人 : 陈 蕾 ) 2 5 2 0 2 5 0 9 呼 伦 贝 尔 构 建 “ 行 政 + 司 法 + 调 解 ”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新 格 局 2 0 2 5 年 9 月 2 3 日 上 午 , 呼 伦 贝 尔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与 海 拉 尔 区 人 民 法 院 联 合 召 开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联 动 化 解 座 谈 会 , 标 志 着 呼 伦 贝 尔 市 “ 行 政 + 司 法 + 调 解 ” 多 元 协 同 保 护 体 系 正 式 落 地 。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副 局 长 王 治 家 、 市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副 局 长 刘 志 刚 、 海 拉 尔 区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李 鑫 、 市 市 场 安 全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(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心 ) 副 主 任 黄 蕊 、 市 非 诉 纠 纷 调 处 中 心 主 任 李 营 楠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齐 聚 现 场 , 共 同 见 证 机 制 创 新 时 刻 。 一 、 开 场 明 旨 : 凝 聚 多 方 协 同 共 识 会 议 由 海 拉 尔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庭 庭 长 庄 殿 秋 主 持 , 他 逐 一 介 绍 参 会 领 导 与 工 作 人 员 , 强 调 本 次 会 议 旨 在 通 过 签 约 与 揭 牌 “ 双 仪 式 ” , 搭 建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高 效 化 解 平 台 , 破 解 以 往 “ 单 打 独 斗 ” 的 治 理 难 题 , 为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注 入 多 元 解 纷 新 动 能 。 二 、 领 导 致 辞 : 锚 定 保 护 工 作 方 向 ( 一 ) 行 政 主 导 : 构 建 全 链 条 协 同 体 系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副 局 长 王 治 家 对 各 单 位 支 持 表 示 感 谢 , 指 出 诉 调 对 接 是 构 建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体 系 的 关 键 抓 手 , 工 作 站 的 设 立 , 是 我 市 落 实 国 家 关 于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协 同 保 护 部 署 的 具 体 举 措 , 旨 在 实 现 纠 纷 调 解 与 司 法 保 护 高 效 衔 接 , 构 建 知 识 产 权 “ 快 保 护 ” 格 局 , 他 明 确 三 大 工 作 方 向 : 一 是 健 全 协 同 机 制 ,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与 法 院 要 打 通 工 作 节 点 , 优 化 “ 诉 调 对 接 、 纠 纷 调 解 、 司 法 确 认 ” 全 流 程 衔 接 ; 二 是 强 化 能 力 建 设 , 加 大 调 解 员 培 训 力 度 , 提 升 纠 纷 调 解 成 功 率 , 切 实 降 低 相 对 人 维 权 成 本 ; 三 是 扩 大 宣 传 覆 盖 , 通 过 典 型 案 例 解 读 等 方 式 , 增 强 公 众 对 调 解 工 作 的 认 知 度 与 信 任 度 , 引 导 社 会 各 界 预 判 纠 纷 解 决 路 径 , 共 同 营 造 尊 重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治 环 境 。 ( 二 ) 司 法 保 障 : 筑 牢 最 后 防 线 与 前 端 引 导 海 拉 尔 区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李 鑫 强 调 , 四 部 门 联 动 搭 建 起 实 践 平 台 , 将 通 过 行 政 干 预 从 源 头 遏 制 侵 权 行 为 。 她 提 出 三 点 要 求 : 一 是 宣 传 精 准 下 沉 , 从 面 向 大 众 转 向 聚 焦 案 件 频 发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, 实 现 风 险 预 警 “ 点 对 点 ” ; 二 是 赋 能 调 解 实 践 , 以 法 院 专 业 优 势 为 支 撑 , 助 力 调 解 员 提 升 实 战 能 力 ; 三 是 明 晰 权 责 边 界 , 强 化 行 政 调 解 、 人 民 调 解 与 行 政 执 法 的 前 端 作 用 , 法 院 全 力 做 好 司 法 兜 底 保 障 。 ( 三 ) 多 方 响 应 : 凝 聚 联 动 合 力 市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副 局 长 刘 志 刚 、 市 非 诉 纠 纷 调 处 中 心 主 任 李 营 楠 均 表 示 , 将 主 动 融 入 协 同 体 系 , 全 力 配 合 各 项 工 作 , 形 成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“ 一 盘 棋 ” 格 局 。 三 、 签 约 定 规 : 破 解 纠 纷 化 解 堵 点 在 全 场 见 证 下 ,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副 局 长 王 治 家 与 海 拉 尔 区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李 鑫 共 同 签 署 《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案 件 联 动 化 解 实 施 办 法 》 。 该 办 法 明 确 了 案 件 移 送 标 准 、 调 解 流 程 规 范 与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, 为 纠 纷 快 速 化 解 提 供 制 度 遵 循 , 有 望 大 幅 缩 短 处 理 周 期 、 降 低 维 权 成 本 。 四 、 揭 牌 落 地 : 打 造 就 近 化 解 阵 地 随 后 , 王 治 家 副 局 长 与 李 鑫 副 院 长 在 海 拉 尔 区 人 民 法 院 立 案 庭 一 楼 诉 调 中 心 为 “ 呼 伦 贝 尔 市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驻 法 院 调 解 工 作 站 ” 揭 牌 。 据 了 解 , 市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依 托 市 市 场 安 全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(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心 ) 设 立 , 已 成 功 调 解 案 件 1 5 件 。 下 一 步 , 中 心 将 与 法 院 深 化 案 件 对 接 与 信 息 共 享 , 实 现 “ 专 业 调 解 + 司 法 确 认 ” 高 效 联 动 。 此 次 签 约 与 揭 牌 标 志 着 呼 伦 贝 尔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从 “ 单 线 作 战 ” 迈 入 “ 多 维 协 同 ” 新 阶 段 。 通 过 行 政 与 司 法 联 动 、 多 部 门 协 作 , 呼 伦 贝 尔 市 市 场 安 全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(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心 ) 将 进 一 步 织 密 保 护 网 络 , 为 创 新 主 体 保 驾 护 航 , 为 高 质 量 发 展 注 入 新 动 能 。 供 稿 : 高 艺 雯 1 3 2 0 2 5 0 5 助 力 创 新 发 展 保 护 企 业 权 益 — — 呼 伦 贝 尔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心 开 展 驻 展 维 权 服 务 活 动 为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宣 传 , 提 升 社 会 公 众 创 新 意 识 , 呼 伦 贝 尔 市 市 场 安 全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( 呼 伦 贝 尔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心 ) 以 “ 2 0 2 5 区 域 地 方 商 品 展 暨 春 季 服 装 农 副 产 品 博 览 会 ” 为 契 机 , 于 5 月 6 日 1 2 日 期 间 ,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走 进 海 拉 尔 火 车 站 东 广 场 展 会 现 场 , 开 展 驻 展 维 权 及 知 识 产 权 专 题 宣 传 活 动 , “ 零 距 离 ” 为 参 展 商 家 和 群 众 送 上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活 动 。 活 动 现 场 : 精 准 服 务 回 应 需 求 通 过 走 访 展 位 的 形 式 , 与 参 展 企 业 和 群 众 展 开 面 对 面 交 流 。 针 对 商 家 关 注 的 “ 商 标 注 册 流 程 ” “ 专 利 保 护 要 点 ” “ 侵 权 风 险 防 范 ” 等 问 题 , 志 愿 者 们 结 合 案 例 进 行 耐 心 解 答 , 并 发 放 《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宣 传 手 册 》 。 同 时 , 工 作 人 员 还 向 消 费 者 普 及 如 何 辨 别 假 冒 商 品 、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等 实 用 知 识 , 现 场 发 放 印 有 知 识 产 权 标 语 的 环 保 宣 传 品 , 吸 引 众 多 群 众 驻 足 参 与 。 成 效 显 著 : 强 化 意 识 助 力 发 展 本 次 宣 传 活 动 共 巡 视 参 展 企 业 4 0 余 家 , 接 待 咨 询 群 众 3 0 余 人 次 , 发 放 宣 传 资 料 及 布 兜 5 0 余 份 。 许 多 商 家 表 示 , 通 过 此 次 活 动 对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有 了 更 清 晰 的 认 识 , 未 来 将 更 加 注 重 品 牌 建 设 和 原 创 技 术 保 护 。 一 位 服 装 参 展 商 感 慨 : “ 以 前 总 觉 得 专 利 注 册 流 程 复 杂 , 今 天 听 完 讲 解 才 发 现 , 保 护 创 新 成 果 对 企 业 发 展 至 关 重 要 ! ” 持 续 发 力 : 优 化 服 务 营 造 氛 围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是 激 发 创 新 活 力 、 推 动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重 要 保 障 。 下 一 步 , 中 心 将 继 续 深 化 知 识 产 权 宣 传 服 务 , 通 过 “ 线 上 + 线 下 ” 多 渠 道 开 展 政 策 宣 讲 、 专 题 培 训 等 活 动 , 为 企 业 提 供 精 准 化 指 导 , 为 市 民 普 及 维 权 知 识 , 全 力 营 造 尊 重 知 识 、 崇 尚 创 新 的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。 供 稿 :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科 郑 莹 图 片 : 高 艺 雯 、 郑 莹 审 核 : 张 成 连 编 辑 : 李 国 杨 1 3 2 0 2 5 0 5 筑 牢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之 基 共 谱 创 新 发 展 新 篇 章 — — 市 市 场 安 全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开 展 4 . 2 6 知 识 产 权 宣 传 周 进 社 区 活 动 最 美 人 间 四 月 天 , 知 识 护 权 正 当 时 。 在 第 2 5 个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日 来 临 之 际 , 为 进 一 步 增 强 社 区 居 民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意 识 , 营 造 全 社 会 尊 重 和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浓 厚 氛 围 , 呼 伦 贝 尔 市 市 场 安 全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(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心 ) 组 织 业 务 骨 干 与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走 进 海 拉 尔 区 园 丁 社 区 , 开 展 知 识 产 权 进 社 区 主 题 宣 传 活 动 , 将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种 子 播 撒 进 基 层 沃 土 。 知 识 科 普 面 对 面 夯 实 保 护 新 理 念 活 动 现 场 ,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化 身 “ 知 识 传 播 者 ” , 围 绕 知 识 产 权 的 定 义 、 分 类 、 保 护 意 义 等 内 容 , 用 通 俗 易 懂 的 语 言 向 园 丁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深 入 讲 解 。 从 生 活 中 常 见 的 商 标 侵 权 案 例 , 到 专 利 技 术 在 创 新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, 工 作 人 员 通 过 一 个 个 生 动 鲜 活 的 实 例 , 让 晦 涩 的 知 识 产 权 知 识 变 得 易 于 理 解 , 帮 助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系 统 地 认 识 到 知 识 产 权 在 日 常 生 活 和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价 值 , 为 后 续 在 社 区 内 开 展 相 关 宣 传 工 作 奠 定 了 基 础 。 海 报 上 墙 筑 阵 地 护 权 入 心 润 无 声 与 此 同 时 , 中 心 志 愿 者 们 将 一 张 张 精 心 制 作 的 知 识 产 权 宣 传 海 报 张 贴 在 社 区 空 白 墙 上 。 海 报 以 醒 目 的 视 觉 设 计 , 突 出 今 年 知 识 产 权 宣 传 周 主 题 — — “ 知 识 产 权 与 人 工 智 能 ” , 让 居 民 们 直 观 感 受 到 知 识 产 权 与 新 兴 科 技 的 深 度 融 合 。 不 少 居 民 驻 足 观 看 , 与 志 愿 者 们 交 流 自 己 在 使 用 智 能 设 备 、 网 络 平 台 时 遇 到 的 知 识 产 权 困 惑 , 现 场 氛 围 十 分 热 烈 。 活 动 现 场 累 计 发 放 知 识 产 权 宣 传 册 2 0 0 余 份 、 知 识 产 权 宣 传 兜 2 0 余 个 , 张 贴 知 识 产 权 宣 传 海 报 6 张 , 覆 盖 社 区 、 学 校 周 边 等 重 点 区 域 。 答 疑 解 惑 零 距 离 服 务 群 众 暖 人 心 为 切 实 解 决 社 区 居 民 和 工 作 人 员 在 知 识 产 权 方 面 的 疑 惑 , 中 心 特 别 设 立 了 现 场 答 疑 环 节 。 面 对 居 民 们 提 出 的 “ 如 何 保 护 个 人 创 作 成 果 ” 、 “ 发 现 商 标 侵 权 该 怎 么 办 ” 等 问 题 , 工 作 人 员 耐 心 倾 听 、 细 致 解 答 , 结 合 实 际 案 例 , 为 居 民 们 提 供 了 具 有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的 建 议 。 针 对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在 推 动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难 点 , 工 作 人 员 也 进 行 了 深 入 的 探 讨 和 指 导 , 帮 助 他 们 更 好 地 掌 握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工 作 方 法 和 技 巧 。 此 次 知 识 产 权 宣 传 周 进 社 区 活 动 , 既 是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的 生 动 实 践 , 也 是 打 通 服 务 群 众 最 后 一 公 里 的 创 新 举 措 。 下 一 步 , 中 心 将 持 续 深 化 知 识 产 权 五 进 系 列 活 动 , 携 手 社 区 共 建 常 态 化 宣 传 机 制 , 为 营 造 市 场 化 、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贡 献 更 大 力 量 ! 供 稿 : 郑 莹 图 片 : 郑 莹 编 辑 : 李 国 杨 0 7 2 0 2 5 0 2 《 专 利 纠 纷 行 政 裁 决 和 调 解 办 法 》 解 读 近 日 ,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印 发 《 专 利 纠 纷 行 政 裁 决 和 调 解 办 法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办 法 》 ) , 现 将 有 关 内 容 解 读 如 下 。 一 、 出 台 背 景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行 政 裁 决 工 作 。 2 0 2 4 年 7 月 , 党 的 二 十 届 三 中 全 会 强 调 , 要 完 善 行 政 裁 决 制 度 。 2 0 1 9 年 ,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、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《 关 于 健 全 行 政 裁 决 制 度 加 强 行 政 裁 决 工 作 的 意 见 》 , 明 确 将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纠 纷 和 补 偿 争 议 列 为 行 政 裁 决 的 重 点 领 域 。 2 0 2 1 年 , 中 共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印 发 《 知 识 产 权 强 国 建 设 纲 要 ( 2 0 2 1 — 2 0 3 5 年 ) 》 , 国 务 院 印 发 《 “ 十 四 五 ”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运 用 规 划 》 , 提 出 要 发 挥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行 政 裁 决 制 度 作 用 , 加 大 行 政 裁 决 执 行 力 度 。 2 0 2 0 年 1 0 月 ,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《 关 于 修 改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〉 的 决 定 》 。 2 0 2 3 年 1 1 月 3 日 ,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》 。 在 新 修 改 的 专 利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中 , 对 专 利 行 政 保 护 作 出 了 新 的 规 定 。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快 速 发 展 , 在 各 地 专 利 纠 纷 办 案 过 程 中 出 现 了 新 情 况 、 新 问 题 , 例 如 案 件 处 理 中 如 何 追 加 共 同 请 求 人 、 被 请 求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, 专 利 侵 权 判 断 中 如 何 具 体 适 用 全 面 覆 盖 原 则 、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、 捐 献 原 则 以 及 相 同 侵 权 和 等 同 侵 权 等 规 定 , 是 否 中 止 案 件 处 理 应 如 何 适 用 等 , 都 需 要 更 为 明 晰 、 详 细 的 规 定 。 为 落 实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有 关 决 策 部 署 和 专 利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新 规 定 和 新 要 求 , 应 对 专 利 纠 纷 办 案 实 践 中 的 新 情 况 和 新 问 题 , 回 应 权 利 人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保 护 诉 求 , 亟 须 制 定 一 部 专 门 适 用 于 专 利 纠 纷 行 政 裁 决 和 调 解 的 部 门 规 章 , 强 化 对 有 关 工 作 的 规 范 和 指 导 。 二 、 总 体 思 路 坚 持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,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二 十 大 、 二 十 届 二 中 、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,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批 示 精 神 , 充 分 发 挥 专 利 纠 纷 行 政 裁 决 和 调 解 制 度 作 用 , 秉 持 与 上 位 法 保 持 一 致 、 与 司 法 规 定 保 持 一 致 和 与 执 法 实 践 保 持 一 致 的 基 本 原 则 。 《 办 法 》 的 研 究 制 定 坚 持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, 从 部 门 规 章 层 面 进 一 步 完 善 专 利 纠 纷 行 政 裁 决 和 调 解 制 度 ; 坚 持 落 实 新 修 改 专 利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有 关 内 容 , 进 一 步 细 化 了 在 全 国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行 政 裁 决 和 药 品 专 利 纠 纷 早 期 解 决 机 制 行 政 裁 决 等 相 关 制 度 的 具 体 适 用 规 则 ; 坚 持 聚 焦 解 决 案 件 办 理 实 践 中 的 焦 点 难 点 问 题 , 对 行 政 裁 决 和 调 解 制 度 的 实 体 规 范 和 办 案 程 序 进 行 优 化 完 善 。 《 办 法 》 制 定 过 程 中 , 全 面 梳 理 总 结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办 案 实 践 中 的 有 益 做 法 , 细 化 优 化 办 案 程 序 和 实 体 标 准 , 面 向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和 社 会 公 众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, 积 极 保 障 专 利 权 人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三 、 主 要 内 容 《 办 法 》 分 为 总 则 、 行 政 裁 决 、 行 政 调 解 、 法 律 责 任 和 附 则 等 五 章 , 共 八 十 五 条 。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: ( 一 ) 落 实 新 制 度 一 是 落 实 新 修 改 专 利 法 有 关 内 容 。 增 设 重 大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行 政 裁 决 、 药 品 专 利 纠 纷 早 期 解 决 机 制 行 政 裁 决 、 专 利 开 放 许 可 实 施 纠 纷 行 政 调 解 等 有 关 章 节 。 明 确 裁 决 请 求 时 限 ( 第 十 九 条 ) ; 增 加 信 息 化 建 设 规 定 ( 第 十 一 条 ) 。 二 是 落 实 新 修 改 实 施 细 则 有 关 内 容 。 增 加 电 子 送 达 方 式 规 定 ( 第 十 条 ) ; 完 善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调 解 标 准 ( 第 七 十 四 条 ) ; 细 化 行 政 管 辖 规 则 ( 第 六 条 至 第 九 条 ) 。 三 是 提 炼 实 践 有 益 做 法 。 总 结 提 炼 重 大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和 药 品 专 利 纠 纷 早 期 解 决 机 制 行 政 裁 决 工 作 实 践 中 的 有 益 做 法 , 在 本 办 法 中 作 出 规 定 ( 第 五 十 五 条 至 第 六 十 二 条 ) 。 ( 二 ) 完 善 办 案 实 体 规 范 一 是 回 应 办 案 机 关 和 当 事 人 诉 求 。 明 确 口 头 审 理 相 关 要 求 ( 第 二 十 六 条 至 第 二 十 七 条 ) ; 增 设 追 加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规 定 ( 第 二 十 三 条 至 第 二 十 四 条 ) ; 引 入 涉 及 技 术 调 查 和 技 术 鉴 定 的 相 关 内 容 ( 第 五 十 二 条 至 第 五 十 三 条 ) 。 二 是 明 确 专 利 侵 权 判 断 实 体 标 准 。 对 专 利 权 保 护 范 围 、 全 面 覆 盖 原 则 、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、 捐 献 原 则 、 相 同 侵 权 和 等 同 侵 权 等 作 出 规 定 ( 第 三 十 八 条 至 第 四 十 二 条 ) 。 三 是 其 他 规 范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。 完 善 管 辖 和 结 案 方 式 等 相 关 规 定 ( 第 六 条 至 第 九 条 、 第 三 十 条 ) ; 增 加 对 拒 不 执 行 决 定 和 重 复 侵 权 的 处 理 规 定 ( 第 三 十 四 条 ) ; 明 确 案 件 中 止 的 具 体 情 形 ( 第 二 十 八 条 ) 。 ( 三 ) 优 化 办 案 程 序 手 续 一 是 精 简 材 料 、 简 化 手 续 。 简 化 当 事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证 明 文 件 等 要 求 ( 第 十 八 条 、 第 四 十 六 条 ) 。 二 是 优 化 受 理 、 立 案 和 调 查 举 证 程 序 。 明 确 立 案 要 求 ( 第 二 十 条 ) ; 完 善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规 则 ( 第 四 十 五 条 ) 。 三 是 完 善 回 避 、 保 密 和 委 托 办 案 等 相 关 举 措 。 细 化 回 避 规 则 ( 第 五 条 ) ; 明 确 当 事 人 保 密 责 任 ( 第 八 十 二 条 ) ; 增 设 委 托 办 案 相 关 规 定 ( 第 八 条 ) 。 四 、 有 关 条 款 的 重 点 解 读 为 了 更 好 地 贯 彻 实 施 《 办 法 》 , 针 对 境 外 身 份 证 明 、 境 外 证 据 、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特 别 规 定 、 临 时 保 护 期 相 关 条 款 予 以 进 一 步 解 释 说 明 。 ( 一 ) 关 于 境 外 身 份 证 明 和 境 外 证 据 ( 第 十 八 、 四 十 六 条 ) 为 保 障 港 澳 台 居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, 便 利 其 参 加 行 政 裁 决 和 调 解 , 《 办 法 》 增 加 了 港 、 澳 居 民 持 有 的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、 台 湾 居 民 持 有 的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可 以 作 为 身 份 证 明 参 与 行 政 裁 决 、 调 解 和 旁 听 口 头 审 理 , 与 司 法 实 践 保 持 一 致 。 《 办 法 》 完 善 了 外 国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的 规 定 , 明 确 了 “ 获 得 在 中 国 永 久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, 其 所 持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证 件 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” 。 根 据 《 取 消 外 国 公 文 书 认 证 要 求 的 公 约 》 , 《 办 法 》 明 确 了 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的 有 关 条 约 中 对 证 明 手 续 另 有 规 定 的 , 从 其 规 定 ” , 保 证 行 政 裁 决 和 调 解 工 作 的 公 平 与 效 率 。 ( 二 ) 关 于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特 别 规 定 ( 第 三 十 条 )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作 为 当 前 市 场 竞 争 的 焦 点 , 也 是 提 升 产 业 竞 争 力 的 重 要 手 段 和 工 具 , 在 前 期 调 研 和 征 求 意 见 过 程 中 , 《 办 法 》 对 于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的 适 用 也 引 起 了 广 泛 关 注 和 讨 论 。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本 质 上 仍 然 属 于 专 利 , 不 应 排 除 于 《 办 法 》 的 适 用 范 围 , 但 其 确 有 特 殊 性 和 复 杂 性 , 因 此 , 《 办 法 》 在 结 案 形 式 中 参 考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对 于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作 出 了 特 别 规 定 。 ( 三 ) 关 于 分 案 申 请 临 时 保 护 期 ( 第 七 十 五 条 ) 《 办 法 》 规 定 了 对 于 分 案 申 请 的 公 布 日 , 以 原 申 请 和 分 案 申 请 中 较 早 公 布 的 日 期 为 准 。 根 据 专 利 法 和 实 施 细 则 对 分 案 申 请 保 护 范 围 、 修 改 的 相 关 规 定 , 分 案 的 修 改 依 据 是 母 案 记 载 的 范 围 , 即 不 能 超 出 母 案 记 载 的 范 围 , 分 案 申 请 临 时 保 护 期 起 点 前 移 , 对 母 案 本 身 未 覆 盖 到 的 保 护 范 围 给 予 “ 前 置 性 保 护 ” , 更 有 利 于 保 护 权 利 人 的 权 益 。 五 、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现 行 部 门 规 章 《 专 利 行 政 执 法 办 法 》 ( 局 令 第 7 1 号 ) 在 第 二 章 “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的 处 理 ” 和 第 三 章 “ 专 利 纠 纷 的 调 解 ” 中 , 对 专 利 行 政 裁 决 和 调 解 工 作 也 作 出 了 相 关 规 定 。 在 具 体 适 用 时 , 根 据 新 规 定 优 于 旧 规 定 的 原 则 , 对 于 两 部 规 章 不 一 致 的 相 关 内 容 , 适 用 本 办 法 。 ( 来 源 :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) 相 关 链 接 : 专 利 纠 纷 行 政 裁 决 和 调 解 办 法 ( 局 令 第 8 1 号 ) 1 7 2 0 2 5 0 1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办 公 室 国 家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办 公 厅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关 于 发 布 第 二 批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融 资 典 型 案 例 的 通 知 国 知 办 发 运 字 〔 2 0 2 5 〕 2 号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知 识 产 权 局 , 金 融 监 管 总 局 各 省 级 和 地 市 级 派 出 机 构 ,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, 各 政 策 性 银 行 、 大 型 银 行 、 股 份 制 银 行 :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关 于 做 好 科 技 金 融 等 五 篇 大 文 章 的 决 策 部 署 , 认 真 落 实 《 专 利 转 化 运 用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( 2 0 2 3 — 2 0 2 5 年 ) 》 “ 推 进 多 元 化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支 持 ” 工 作 任 务 ,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、 金 融 监 管 总 局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联 合 开 展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融 资 入 园 惠 企 行 动 等 工 作 , 指 导 各 地 区 各 金 融 机 构 积 极 探 索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服 务 新 举 措 新 产 品 新 模 式 , 缓 解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题 , 取 得 了 良 好 成 效 。 为 进 一 步 推 广 有 益 经 验 和 特 色 模 式 , 在 2 0 2 3 年 公 布 首 批 2 0 个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融 资 及 保 险 典 型 案 例 的 基 础 上 , 现 遴 选 出 第 二 批 1 0 个 典 型 案 例 , 予 以 发 布 。 请 各 地 区 、 各 有 关 金 融 机 构 深 化 部 门 协 同 和 政 银 合 作 , 进 一 步 加 大 政 策 支 持 和 工 作 推 动 力 度 , 加 强 典 型 经 验 的 借 鉴 推 广 , 不 断 拓 展 和 丰 富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服 务 , 为 新 质 生 产 力 培 育 和 实 体 经 济 高 质 量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支 撑 。 附 件 : 第 二 批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融 资 典 型 案 例 清 单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办 公 室 国 家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办 公 厅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2 0 2 5 年 1 月 1 日 ( 来 源 :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) 0 3 2 0 2 5 0 1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规 定 ( 局 令 第 8 3 号 )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令 第 八 十 三 号 《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规 定 》 已 于 2 0 2 4 年 1 2 月 1 3 日 经 第 7 次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2 5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局 长 申 长 雨 2 0 2 4 年 1 2 月 3 1 日 ( 来 源 :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) 3 1 2 0 2 4 1 2 《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复 议 规 程 》 解 读 日 前 ,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修 订 出 台 《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复 议 规 程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规 程 》 ) , 自 2 0 2 5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现 就 有 关 内 容 解 读 如 下 : 一 、 《 规 程 》 修 订 的 目 的 和 意 义 是 什 么 ? 行 政 复 议 是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的 重 要 法 律 制 度 , 也 是 行 政 相 对 人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的 重 要 救 济 途 径 。 修 订 前 《 规 程 》 于 2 0 1 2 年 发 布 施 行 , 其 对 规 范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起 到 了 积 极 有 效 的 作 用 。 随 着 十 多 年 来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实 现 跨 越 式 发 展 ,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呈 现 数 量 增 长 快 、 类 型 多 样 化 的 趋 势 , 并 且 新 修 订 的 《 行 政 复 议 法 》 自 2 0 2 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, 因 此 需 要 相 应 对 《 规 程 》 进 行 修 订 。 此 次 《 规 程 》 修 订 意 义 重 大 , 一 是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, 发 挥 行 政 复 议 公 正 高 效 、 便 民 为 民 的 制 度 优 势 和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的 主 渠 道 作 用 ; 二 是 推 动 新 行 政 复 议 法 在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准 确 有 效 实 施 , 对 照 新 行 政 复 议 法 修 改 内 容 , 打 造 结 构 合 理 、 内 容 丰 富 、 务 实 管 用 的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复 议 制 度 ; 三 是 修 订 后 的 《 规 程 》 明 确 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对 商 标 、 地 理 标 志 相 关 复 议 案 件 的 管 辖 职 能 , 同 时 吸 收 了 近 年 来 知 识 产 权 复 议 工 作 中 一 些 较 为 成 熟 的 做 法 , 进 一 步 提 升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依 法 行 政 的 水 平 。 二 、 修 订 后 的 《 规 程 》 在 加 强 吸 纳 行 政 争 议 方 面 有 哪 些 规 定 ? 新 修 订 的 《 规 程 》 进 一 步 扩 大 受 案 范 围 , 规 定 了 除 依 法 不 属 于 行 政 复 议 范 围 的 情 形 外 , 公 民 、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作 出 的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均 可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。 同 时 , 根 据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复 议 职 能 的 变 化 , 除 修 订 前 《 规 程 》 所 规 定 的 对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作 出 的 有 关 专 利 申 请 、 专 利 权 、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登 记 申 请 、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等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可 以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外 , 又 明 确 了 有 关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、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、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、 地 理 标 志 专 用 标 志 、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等 案 件 属 于 行 政 复 议 范 围 。 新 修 订 的 《 规 程 》 还 进 一 步 扩 大 了 行 政 复 议 前 置 范 围 , 明 确 规 定 了 对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不 予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、 行 政 不 作 为 、 当 场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等 3 类 案 件 不 服 的 , 应 当 先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。 三 、 修 订 后 的 《 规 程 》 在 当 事 人 申 请 和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方 面 有 哪 些 便 民 利 民 的 规 定 ? 一 是 为 当 事 人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提 供 便 利 , 规 定 复 议 申 请 人 除 邮 寄 、 当 面 递 交 外 , 可 以 通 过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指 定 的 互 联 网 渠 道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。 目 前 在 实 践 中 , 专 利 电 子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通 过 专 利 业 务 办 理 系 统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。 二 是 拓 宽 申 请 人 、 第 三 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可 以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范 围 , 除 了 与 《 行 政 复 议 法 》 保 持 一 致 , 明 确 律 师 、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等 可 以 作 为 代 理 人 外 , 还 规 定 专 利 代 理 师 、 商 标 代 理 从 业 人 员 可 以 代 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。 三 是 明 确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应 当 自 收 到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, 对 于 无 法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申 请 , 应 当 在 审 查 期 限 内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一 次 性 说 明 需 补 正 事 项 。 此 外 , 《 规 程 》 还 对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应 载 明 事 项 进 行 规 定 , 给 申 请 人 以 明 晰 指 引 。 四 、 修 订 后 的 《 规 程 》 在 有 效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方 面 有 哪 些 规 定 ? 行 政 复 议 有 效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的 关 键 在 于 案 件 处 理 程 序 和 结 果 让 人 民 群 众 满 意 , 《 规 程 》 通 过 完 善 行 政 复 议 审 理 和 决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, 进 一 步 提 升 行 政 复 议 的 公 信 力 。 一 是 根 据 新 《 行 政 复 议 法 》 所 创 设 的 “ 繁 简 分 流 ” 审 理 模 式 , 明 确 普 通 程 序 案 件 和 简 易 程 序 案 件 适 用 条 件 , 并 规 定 在 普 通 程 序 案 件 中 , 除 当 事 人 原 因 不 能 听 取 意 见 外 ,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审 理 案 件 时 应 当 听 取 当 事 人 意 见 。 二 是 规 定 在 自 愿 、 合 法 的 前 提 下 , 可 以 进 行 调 解 与 和 解 , 并 明 确 了 调 解 书 的 制 作 、 内 容 及 效 力 , 让 调 解 与 和 解 成 为 实 质 性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的 重 要 手 段 。 三 是 明 确 变 更 、 撤 销 、 确 认 违 法 、 确 认 无 效 等 纠 错 决 定 的 适 用 情 形 , 及 时 纠 正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行 政 行 为 , 使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各 部 门 单 位 牢 固 树 立 有 权 必 有 责 、 用 权 受 监 督 、 违 法 必 追 究 的 意 识 。 四 是 规 定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发 现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的 相 关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, 可 以 向 其 制 发 行 政 复 议 意 见 书 , 做 好 规 范 依 法 行 政 的 “ 后 半 篇 文 章 ” 。 ( 来 源 :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) 商 标 专 利 查 询 数 据 中 心 教 育 培 训 地 理 标 志 电 子 展 厅 呼 伦 贝 尔 大 草 原 区 域 公 用 品 牌 建 设 我 要 咨 询 点 击 咨 询 我 要 投 诉 点 击 投 诉 我 要 建 议 点 击 建 议 知 产 互 动 更 多 > 标 题 内 容 受 理 日 期 处 理 状 态 公 共 服 务 服 务 指 南 专 利 导 航 专 利 交 易 知 识 产 权 贯 标 托 管 服 务 维 权 援 助 办 事 指 南 我 要 咨 询 在 线 申 报 机 构 设 置 纠 纷 调 解 办 事 指 南 调 解 人 员 机 构 设 置 相 关 链 接 内 蒙 古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中 心 内 蒙 古 知 识 产 权 公 共 服 务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会 内 蒙 古 知 识 产 权 远 程 教 育 平 台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呼 伦 贝 尔 市 标 准 化 惠 企 便 民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联 系 地 址 内 蒙 古 呼 伦 贝 尔 市 海 拉 尔 区 成 吉 思 汗 北 路 6 2 号 0 4 7 0 8 1 1 2 3 4 0 / 8 1 1 2 3 3 6 h l b e b h z x @ 1 6 3 . c o m 0 2 1 0 0 8 版 权 所 有 : 呼 伦 贝 尔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心 I C P 备 案 / 许 可 证 号 : 蒙 I C P 备 2 0 2 3 0 0 2 5 7 3 号 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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